新疆立法解决探矿权“圈而不探”问题

2024.06.20 中国矿业报   

  ◎  特约记者 何伟

  《新疆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的制定,旨在依法解决探矿权“圈而不探”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管理,推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和矿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勘查投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探矿权人勘查投入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探矿权人应当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勘查投入、工作方法及工作量开展勘查工作。

  《规定》要求,勘查投入按照单个探矿权进行核算。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探矿权人当年度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规定》强调,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内容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对探矿权人勘查投入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地(州、市)政府(行署)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日常监管和规范矿业秩序需要,可开展专项抽查;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勘查投入监督检查工作,探矿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监督检查;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再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同时,探矿权人在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整改期限内,主动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缩减勘查面积,且缩减后勘查面积范围的勘查投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视为改正完成;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勘查投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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