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1 中国矿业报
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名录且开发利用水平达到领跑者指标要求的矿山可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
◎ 首席记者 王琼杰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近日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名录且开发利用水平达到领跑者指标要求的矿山,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尾矿进行循环再利用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这也是国内对绿色矿山建设、尾矿循环利用出台的首个真金白银的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60%部分,继续全额留归地方,就地缴入国库,省级不进行分成。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等相关支出,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意见精神,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规定,明确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按分期年限均摊缴纳,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的,可在当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让收益。
《办法》就新旧政策衔接作出规定。对于《办法》施行前有偿取得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设立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视为已有偿处置。已有偿处置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或者以申请方式在先、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在2017年7月1日前已转为采矿权,已进行有偿处置但矿区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按照《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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