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6 中国矿业报
◎ 朱 清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产权中剥离的一个权利束,与土地使用权、林权、环境权、路权、水权、相邻权等其他权利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广泛的产权空间重叠。
矿业权出让担负着系列行政审批职责,承载着广泛的监管功能。矿业权要顺利转化为可以增值的资本需要穿越重重产权束的束缚,并合规通过系列审批监管。
净矿业权的“净”就是降低交易成本,疏通矿业权出让的体制机制障碍。而降低矿产资源产权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快市场要素流动,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可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升矿业权价格。
当然,降低交易成本本身不是免费的,需要成本。若交易成本本身大于交易标的的价值,则宜考虑降低交易成本的必要性。
净矿业权出让本身需要前期投入,会产生把矿业权变“净”的交易成本。如果矿业权本身风险太高、价值太低,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避免买椟还珠。
采矿权出让中,一般资源风险低,矿业权价值远远高于实现净矿的交易成本,宜净矿出让,从而提高矿产开发效率。对于探矿权则应区别对待,部分工作阶段较低的探矿权价值远远低于实现净矿的交易成本,则不宜净矿出让,避免产生沉没成本。
因此,要科学衡量矿业权的价值,分类分级推进“净矿”出让。矿业权价值高于把矿业权变“净”的交易成本,则宜净矿出让,否则应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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