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2 中国矿业报
海南省儋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细化了矿山生态修复具体措施,规范了矿山生态修复要求、验收和管护责任等。
《规定》确定了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灭失或者难以确定的,或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历史遗留矿山,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规定》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土壤损毁、植被破坏和尾矿污染等问题,综合国家现行矿山生态修复的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了五大类具体的修复措施,并要求修复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治理和修复活动。
《规定》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可采取自然恢复、工程治理、转型利用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支持因地制宜,将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
《规定》实施后,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将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针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护责任、借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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