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9 中国矿业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四类”移送监管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移送程序上,《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判决后,统一由当地中级法院30日内出具移送告知书,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移送至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修复监管部门,并抄送至同级检察院。
对于首次接受移送的部门,认为修复监管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应回复书面意见和建议,由移送法院会同检察院、首次接受移送及建议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接受部门。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费用,修复期间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验收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等,并规定被告或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若拒绝修复,法院应及时执行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告知修复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接受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在完成修复效果评估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修复结果书面答复移送到法院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负责全过程检察监督。 (冯建奎)
{{panel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