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布

2020.12.02 中国矿业新闻网   

应急管理部日前发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15个方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标准》还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重大事故隐患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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