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中国矿业新闻网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2月19日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办法》规定,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等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下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办法》进一步明确,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50%以上股权;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咨询。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是搞保护主义、更不是开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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