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1.01.22 中国矿业新闻网   

国家矿山安监局于1月18日就《煤矿工伤和非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煤矿工伤和非伤亡事故中,造成人员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煤矿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当在接到事故现场信息后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报告上级煤矿企业。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个工作日通过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事故信息,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值班室,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办法》还就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核销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公众可将有关意见反馈于2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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