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2021.01.2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同时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应当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能源资源安全,满足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煤炭资源高质量发展。

资料显示,早在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印发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明确了2019年1月1日起,除协议出让情形外的新设煤炭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但未对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予以明确,可操作性存在一定不足。

在此背景下,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的煤炭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实施意见》也应运出台。

记者梳理发现,《实施意见》分为总则、出让条件、出让审核等5个部分内容,对该文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出让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予以了明确。如在出让审核方面,《实施意见》指出,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实是否符合出让条件并拟定出让计划后,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出让煤炭矿业权请示批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承办,同时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各部门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意见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另外,在监督环节,《实施意见》明确,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完成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由公开出让边角煤炭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对竞得人、竞得矿业权情况、成交价格、缴纳方式、缴纳时间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进行公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全区煤炭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加强对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过程的监督,公布举报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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