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6 中国矿业报
近日,树人律师接到很多被压覆矿业权人的咨询,发现他们都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矿业权遇到建设项目压覆,在申请矿业权延续时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缩减矿区范围,将压覆区域调整出矿区,否则不予延续矿业权。但是由于还没有获得压覆补偿,矿业公司很担心一旦缩减矿区范围,就丧失了压覆区域的矿业权,建设单位就有理由拒绝支付压覆补偿了。因此,矿业公司往往选择不同意缩减矿区范围,这样就导致矿业权迟迟无法获得延续,矿区勘查开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建设单位也会因为矿业权未获延续迟迟不予补偿。
如果矿业公司同意缩减矿区范围,就会担心缩减后丧失主张压覆补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坚持不缩减,必然会面临矿业权无法获得延续,影响了整个矿区的工作进程,陷入两难境地。
那么矿业权遇到压覆,到底要不要缩减矿区范围?如果可以缩减,选择什么时间段缩减矿区范围最有利?缩减矿区范围后是否会影响压覆补偿?
针对矿业权人的上述困惑,树人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判例进行分析研判,提供一种解决思路,供矿业权人参考。
矿业权遇到压覆,是否同意缩减矿区范围,何时缩减矿区范围?
一、建设项目履行了压覆审批程序
首先,笔者认为是否同意缩减矿区范围这个问题,几乎没有讨论的余地,都应该接受矿区范围的调整,只是要把握好时机。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履行压覆审批程序,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在收到压覆批复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时,应通知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办理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自然资规〔2019〕7号文”取消了储量登记事项。笔者理解,在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压覆批复时,就应通知矿业权人缩减矿区范围。
因此,一般情形下,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应当先由建设单位办理压覆审批,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然后矿业权人再启动申请缩减矿区范围的程序。
二、要关注建设项目未履行压覆审批的情形
实践中,很多建设项目建设时并未履行压覆审批程序,就直接压覆了矿业权,或者是由于实际建设中变更线路,导致压覆了新的矿业权,更有甚者建设项目仅仅是规划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就要求矿业权人缩减矿区范围,为未来的建设项目预留通道。在这种情况下,矿业权人申请延续时,由于自然资源部门已经知悉矿业权被建设项目压覆或将被压覆,要求矿业权人缩减矿区范围后才能延续。
在未获得压覆批复的情况下,自然资源部门是否有权要求缩减矿区范围呢?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港口、机场、重要工业区、水利工程、铁路、公路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因此,如果确实存在压覆,在压覆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设置矿业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笔者认为,自然资源部门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应当注意对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合理行政原则。例如建设项目还未获准建设,或者建设单位不能或不提供建设区域坐标,不履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程序,导致压覆区域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要求矿业权人缩减矿区范围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侵犯了矿业权人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权利。只有在压覆区域可以确定,且压覆行为事实上已经发生或必将发生时,依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才有权要求缩减压覆区域的矿区范围。
缩减矿区范围是否对主张压覆赔偿构成障碍?
矿业权人之所以不同意缩减矿区范围,是担心面积缩减后,压覆区域就不是自己的矿区了,就不能向建设单位主张压覆补偿或赔偿了。这种担心成立吗?
笔者认为,缩减矿区范围并不意味着丧失主张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基础。
首先,要看在压覆发生时点矿业权人是否享有矿业权。例如修建的某条公路压覆了一宗采矿权,压覆行为发生时,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到期后因为涉及压覆被缩减矿区范围。那么虽然在提起诉讼时,矿区范围已经不包含压覆区域的范围了,但是正是由于压覆,才导致矿区范围的缩减,所以建设单位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其次,缩减矿区范围恰恰证明了因为压覆导致矿业权人遭受损失。在主张压覆补偿时,矿业权人至少要证明两个问题:一是矿业权人遭受了损失;二是损失与压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因为压覆导致的缩减矿区范围的情形下,恰恰有力的证明了损失的存在(矿区范围调整就是直接的损失),也直接证明了损失与建设压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计算损失也很直接,就是把被缩减范围内的资源量计算出来就可以了,直截了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
因此,建设项目压覆了合法的矿业权,导致压覆区域的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门不再给压覆区域设置矿业权,直接导致矿业权人遭受了损失,为矿业权人向建设单位主张补偿提供了直接且有利的证据。
缩减矿区范围时的注意事项
虽然缩减矿区范围本质上并不会对主张压覆补偿构成实质性障碍,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为后续维权埋下隐患。为此,律师提示大家在缩减矿区范围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保留因果关系证明
矿业权人要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缩减矿区范围的通知后,再去办理变更登记。以此证明缩减矿区范围确实是由于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的。
二、注意压覆补偿的时效问题
在矿业权人缩减矿区范围后,即意味着矿业权人已经知道权利受到损失。矿业权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建设单位主张补偿。当然矿业权人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补偿的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三、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导致压覆,不要轻易缩减矿区范围
实践中,有些矿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署了压覆补偿的意向协议,但是建设单位实际建设时并未压覆矿业权。这种情况下,如果矿业权人主动缩减矿区范围,但是压覆行为并未发生,由此遭受的损失有可能会需要矿业权人自己来买单。
四、缩减的勘查区域可以抵扣探矿权延续时需缩减的面积
根据规定,因为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导致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探矿权延续时需缩减的面积。因此,探矿权人在退出压覆区域的同时,别忘了和自然资源部门沟通以此抵扣延续时需缩减的25%的面积。
看了这篇文章,不知道是否解决了您的困惑呢?总之,笔者认为矿业权遭遇压覆时,不一定非要强硬对抗,退一步兴许就能换来海阔天空的效果!
作者介绍
孙琼律师
树人律师事务所北京片区主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硕士。
孙琼律师执业以来参与的主要项目有:西藏盛源集团整合重组项目;黑龙矿业公司股份转让项目;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公司重组项目;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西藏东茂矿业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中喜矿业收购项目;芒市华盛金矿、云南师宗煤矿公司、内蒙古东方富源公司等多家矿业公司的尽职调查项目;西藏财胜矿业公司采矿权、选厂等资产收购项目;哈尔滨爱尔爱司石材有限公司重组项目;广西恒源石化公司信托融资项目;西藏道衡投资公司并购基金项目等
树人简介
矿产资源法律服务是树人的核心业务及优势法律服务领域,⾜迹遍布全国18省份和⾃治区,以及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国、尼⽇利亚等资源大国,客户包括多家矿业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矿业类项目成交总额已高达900亿元。
我们提供矿产资源合作勘查、矿业权流转、矿⼭开发利⽤、矿⼭基础设施建设、矿⼭企业并购重组、⾃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矿产资源压覆争议解决、矿⼭恢复治理、矿⼭企业投融资,以及矿⼭企业⽇常法律服等⽅⾯的法律服务,做到行业业务全覆盖,扎根矿业行业,拥有业务能力突出、处事稳健、经验丰富的骨干律师团队,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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