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鼓励类产业诸多涉矿

2021.02.02 中国黄金网   

  1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下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同时废止。

   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我国西部矿产资源丰富,在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有诸多涉矿产业。例如,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重庆市、陕西省的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云南省的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陕西省的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国土空间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甘肃省的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铁、锰、铜、镍、铅、锌、钨(锡)、锑、稀有金属勘探、有序开采、精深加工、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废铁、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铜、铝、钨、镁、锡、铟、锌、铅、锑、稀土等高性能新材料开发及精深加工等。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据了解,《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目录》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

   《目录》主要在四个方面做出重点修订。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

   据了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目录》特别是第二部分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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