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1.02.02 中国煤炭网   

日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方案全文及解读如下: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1月13日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1月8日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和1月12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要求,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现场,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共性排查整治重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是否按许可资质生产经营、是否无资质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建设、非法转包等行为。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是否有照抄照搬行为;是否设立专(兼)职安全员,是否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全员参与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4.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排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排查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应急准备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7.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是否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二等、三等尾矿库是否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二)专项排查整治重点

1.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6)是否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2.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6.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7.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11)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8.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9.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情况。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10.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5)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10)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11.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3)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4)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5)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具体检查标准详见《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表》(附件2)。

(三)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2.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5.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8.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方法步骤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分三个层面交叉进行、同步开展:

(一)企业自查自纠、立查立改

1.各市要迅速将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传达到各企业,督促各企业深刻吸取笏山金矿“1·10”事故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2.各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召开大排查、大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企业动员大会召开情况要作为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确保让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了解大排查、大整治内容和要求,确保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3.要通过观看事故警示片、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结合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形成自查报告,经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每半月一次上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

(二)市县集中检查、严格执法

1.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精准制定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交互检查等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确保查真查实;

2.各市要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组织业务骨干及行业专家深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查准查深。对企业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省级重点督查、追责问责。省厅组织工作人员、安全专家组成若干督查核查组,对各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效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对各市检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实效。

(二)强化整改落实。各市要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加强对排查整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督查梳理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排查整治扎实推进,确保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安全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三)提高执法效能。各市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事故及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打到痛处。一经查实,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顶格处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全社会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为排查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请各市于2月5日前将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报省应急厅;2月至5月每月月底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地下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台帐(附件3)报省应急厅;6月底前形成书面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连同附件1、3一并报省应急厅。

联系人:孙常松;联系电话:0531-81792076、81792195(传真);邮箱:sdyjjcc@shandong.cn。

附件:点击查看附件内容

1.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汇总表

2.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表

3.地下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山东省应急厅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研究并制定了《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落实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要求,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第二部分排查整治重点。主要包括共性排查整治重点、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和严打非法违法行为三方面。

共性排查整治重点主要是对所有非煤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准备、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等7个方面开展排查整治。

专项排查整治重点主要是排查整治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以及基建矿山防范采空区坍塌、火灾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和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等11个方面开展排查整治。

严打非法违法行为主要是严厉打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部分方法步骤。主要包括企业自查自纠、市县集中检查、省级重点督查等三个方面。

企业自查自纠:要求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自查报告,分别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自查报告每半月一报。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求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诊断式”检查,解决问题。

市县集中检查:要求各市、县精准制定执法计划,采取 “四不两直”、交互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省级重点督查:省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效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排查整治走过场的,严肃问责。

第四部分工作措施。主要从精心组织实施、强化整改落实、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同时,依据非煤矿山有关法律、法规,同步配套制定了《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表》,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指导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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