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5 中国矿业报/姜焕琴
本报讯(记者 姜焕琴)“近年来,我国近岸海域地区生态修复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法规不完善、执法能力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西海洋局局长蒋和生呼吁。
据蒋和生介绍,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比如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法律尚未完成修订导致一些执法缺乏法律依据,海监、环保执法机构改革后未完成调整,执法队伍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未理顺等。他表示,目前,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荷重、难度大、专业性强、硬件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蒋和生建议尽快对涉海生态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检察领域进行完善,形成陆海统筹的长效机制体制。一是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治理相关立法。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涉海生态环境保护近岸海域制度,在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的框架下,制定与之完善配套和适用于本域的区域性涉海生态保护法规,促进域内协调和有序防治。整合涉海管海体制,建立国家层面的海洋综合管理多部门会商协调机制。二是建立陆海统筹的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和完善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管理,明确相关的海洋环境执法主体和职责,落实整体到局部的执法问题,以陆海统筹为导向,探索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改革,将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与陆地生态环境执法相结合。三是加强执法保障能力和水平建设。严格选拨录用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人员规范化培训,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先进的海洋生态理念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理念,建立考核和奖惩体系,打造高质量执法队伍。四是建立和完善司法督查和检察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海洋环境保护督查和检察制度,在涉海各省(区)设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和检察办公室,加强对所辖省份海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防治的执法督查、司法保护和工作检察。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惩罚机制,制定出台海岸带整治修复验收标准,运用标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有序推进近岸海域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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