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 全国政协委员宋鑫: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

2021.03.10 中国经营网/孟庆伟   

“找到越珍贵的矿产、规模越大的矿床,要交纳的出让收益越大,经济也越困难,国家也越是拿不到急需的矿产品,重要矿产资源紧缺的局面也不可能得到缓解。”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院长李子颖在他的提案《停止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的意见及建议》中指出了我国采矿领域存在的这样一个问题。

矿业权出让收益作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由于所有者权益理论不完善、评估方法运用欠妥及没有相关配套细则等问题,导致新旧制度无法平稳过渡,企业税负出现较大幅度增加。

2017年,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此后,30个省(区、市)相继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此后,黄金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税费负担随之加重。数据显示,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出让环节税费占比从改革前的5%,提高到改革后的53%,与美国、加拿大占比10%的国际惯例截然不同。

如何破解这一困局呢?李子颖建议,尽快停止执行或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简称35号文),激发包括矿山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矿业的积极性。

李子颖说,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要围绕畅通经济循环深化改革,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方面推出更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促进各项改革融会贯通、系统集成。

李子颖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形势十分严峻,石油、铁、铬、镍、铜等16种重要矿产对外依存度均超过50%;矿业投资不断下降,如非油气矿产勘查资金投入,10年前超过400亿元,近年不到100亿元。

“扭转这一困局的根本办法,就是中央强调的激发市场活力。”李子颖说。

李子颖用具体事例对自己的建议进行了说明。

2017年发布的35号文执行以来,矿业界反应强烈,认为已对我国矿业发展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一,如山东省胶东海边找到470吨超大型金矿,矿权人已投入勘查资金44亿元,若办理采矿证还要支付出让收益53亿元,企业无力支付;青海省在格尔木市找到一个具有106万吨镍矿资源储量的夏日哈木超大型镍矿,矿权人已投入12.99亿元,办理采矿证要交纳出让收益13.21亿元,矿权人进入困境;贵州省松桃县找到囯内最大的高地富锰矿床(1.61亿吨),有企业拟投资24.96亿元,建设国内最大的锰矿山(年产300万吨矿石),后因要交12.88亿元的出让收益,使矿山无法盈利,企业决定放弃项目。

二是老矿山难以维持。老矿山从2006年9月30日以来保有的矿产资源亦要补交出让收益,企业陷入难以维持的困境。如江苏省的3个岩盐矿山——茅兴盐矿、陈家庄盐矿、荣炳盐矿,要分别补交13.4亿、63.6亿、7.5亿元出让收益,矿山难以承担。著名的广东省大宝山铜多金属老矿山亦要补交7亿多元的出让收益,矿山处于困境。

“新的上不来,老的活不了,而且再不会也没能力投资老矿区深边部找矿,这一状况若长期维持,必将使我国的矿产资源形势进一步恶化。”李子颖认为,矿产资源领域必须深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现在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至于改革的措施,他提出了以下几项:

一是停止执行“35号文”的权益金征收政策与办法,尽快出台促进矿业发展的新的政策办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政策与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对矿业税收政策及其它管理政策与办法进行联合调研,加以完善,建立和执行适合我国矿业实际情况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营造良好的矿业巿场环境,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水平,保证矿业健康犮展。

三是切实加强找矿工作。建立国家与矿业市场双渠道找矿体制与机制;恢复中央财政对矿产勘查的投资,充分发挥囯有地勘队伍的优势,发挥科技创新,推动地质找矿快速突破。同时,中央与省级政府加强地质勘查基金投资与领导,制定必要政策,支持企业投资找矿,建立矿产勘查融资市场,建立由政府领导调控、具有稳定性及一定投入强度的找矿环境。

无独有偶!2021年全国政协委员、中节能环保集团董事长宋鑫再度在提案中也关注了矿产业权出让收益的话题。

宋鑫在提案中建议,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

一是出台调整政策后,将该政策与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脱钩,为企业对抗疫情,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统筹考量矿产资源权益金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改革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无需有偿处置的,不再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算法,在开采阶段依据矿产品销售收入以收益率为主的形式征收所有者权益,并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扣除企业自行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将黄金等高风险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并从国家层面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

推荐阅读

{{panelTitle}}

  • 头像
    头像
    {{comment.username || '匿名'}}
    {{ new Date(comment.createTime.replace(/-/g, '/')).format('yyyy-MM-dd') }}
    • {{ childComment.username || '匿名' }}
    • 查看更多
暂无评论,快来抢占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