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未告知期限可否认为补充提交材料无期限

2021.05.13 中国矿业报/特约撰稿人 杨慧娟   

基本案情:

H省原国土资源厅向A公司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于2015年3月8日到期。2015年2月6日,A公司向H省原国土资源厅申请该探矿权延续,H省原国土资源厅向A公司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要求A公司补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A公司收到一次性告知单后未再向H省原国土资源厅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材料。随后,A公司始终未向H省原国土资源厅提交探矿权延续补正申请材料。2018年9月29日,H省原国土资源厅向A公司发出《关于限期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的通知》,告知A公司20日内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A公司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H省原国土资源厅在其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已逾期自行废止勘查许可证的注销公告,其中包括A公司持有的勘查许可证。A公司不服注销公告,主张一次性告知单未告知补正期限,其持有的勘查许可证仍在延续申请补正申请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注销公告。

处理结果: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方面:一是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未告知补正期限,可否认为提交补正材料无期限?二是行政机关对因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导致探矿权过期废止的,能否做出注销公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勘查许可证是权利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凭证,在许可证载明的期限届满后未延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本案中,A公司持有的《勘查许可证》于2015年3月8日到期,A公司虽然在2015年2月6日向H省原国土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但因提交的探矿权延续许可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受理条件,H省原国土资源厅当场向A公司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补正列举材料。随后,直至2018年9月29日该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后3年多时间,A公司始终未向H省原国土资源厅提交符合探矿权延续许可申请的补正材料。因此,H省原国土资源厅针对A公司明显超出合理补正期限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行为,认定为逾期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情况,存在合理性。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中“(二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探矿权,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的规定,A公司虽然于原勘查许可证期限届满之前30日向H省原国土资源厅提出探矿权延续申请,但因提交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在H省原国土资源厅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补正后,至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未能提交告知单列举的相应材料。因此,在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需要审查的材料尚未提交的情况下,H省原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窗口虽已收取A公司的延续许可申报材料,但不应视为已受理其申请事项,也不应以告知单未注明期限就无期限等待A公司补正材料。H省原国土资源厅在其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出具后至A公司持有的《勘查许可证》期限届满后,仍未收到A公司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在明显超出合理补正期限的情况下对A公司持有的《勘查许可证》做出公告注销,符合法定程序。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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