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3 中国矿业报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探矿权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出让,采矿权实行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四级出让的基本出让制度。截至2017年,新一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之前,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形势变化,曾多次对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其中,自1998年起逐步下放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2005年开始逐步上收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2010年之后又下放部分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
1998年,原地质矿产部下发《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9〕48号),将 34 个重要矿产勘查投资小于 500 万元的勘查项目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探矿权审批;将 34 个重要矿产中的油页岩、地热等9种矿产,以及其余25个重要矿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采矿权审批。
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授权换发、颁发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2号),对外商投资开采的地热、矿泉水和34个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对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发证的34个重要矿种,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其余重要矿种均授权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须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在探矿权方面,重点是上收了勘查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的煤炭勘查项目和勘查面积大于15平方千米的钨、稀 土、锡、锑勘查项目审批权限。在采矿权方面,重点是按照矿床或井田储量规模划分审批权限,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开采项目,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开采项目,金、银、铂等19个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开采项目,由原国土资源部审批。
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规定新申请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由原国土资源部审批。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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