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的历史变革(2010-2017年)

2021.08.10 中国矿业报   

为减轻具体审批事务工作压力,加强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自 2010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开始探索按照“部控省批”模式,开展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改革,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2010 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 号),在黑龙江、贵州和陕西三省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改革试点,将三省境内的煤炭勘查、开采项目,全部授权原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

2012 年,原国土资源部对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审批权限进行了授权,除煤、钨、锑、稀土等国家调控矿种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外,其余由 原 国 土 资 源 部 审 批 的 探 矿 权 项目,全部授权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按照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2014 年原国土资源部不再对新疆境内煤炭勘查、开采项目进行审批发证,全部授权原新疆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此外,为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支持改革试点地区发展,原国土资源部授权原宁夏国土资源厅办理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勘查面积大于 30 平方公里(含)勘查项目和资源储量规模为 1 亿吨(含)以上(焦煤资源储量 5000 万吨(含)以上)开采项目的审批登记,授权原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内的煤炭矿业权。

2017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按照“放管服”和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权限等原则,开启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新的改革进程。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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