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中国矿业报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下放部级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和规范省、市、县三级矿业权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2017年6月原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由原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试点内容要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为落实上述文件规定,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本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矿业权出让管理权限,上述文件做出如下划分:
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为解决不同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信息沟通不畅、权限划分不清楚等原因引发互相扯皮、重复发证或者矿区重叠等问题,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不再按照勘查区块面积、矿产储量规模划分出让权限,出让探矿权后无论储量发生多大的变化,采矿权出让依然由原登记机关负责。
自然资源部负责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具体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产包括:一是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11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二是一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矿产。
除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产外,其余大部分矿产的出让登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多数省份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仅限于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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