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方式的历史变革(1998年-2006年)

2021.08.31 中国矿业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全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一管理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一方面,完全的行政配置导致矿产资源在开采过程中浪费现象较为严重;另一方面,行政审批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获得矿业权。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逐步建立。

  1998年,国务院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首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但是,这两部行政法规缺乏招投标的实施范围和具体操作性规定,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探矿权、采矿权仍然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出让。

  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以下简称“309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在已有批准申请、招标出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拍卖出让方式。

  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下简称“197号文”),在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挂牌出让方式。同时,该文件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范围,规定了不同出让方式的实施程序和要求。

  由于各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认识存在分歧,以及地方政府干预矿业权出让管理等原因,309号文和197号文并未得到很好落实,实践中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矿业权仍是最常见的。但是,矿业权出让方式由行政审批走向竞争性出让是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必然方向,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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