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延续的合规管理

2021.12.14 中国矿业报   

  ◎ 孙  琼

  探矿权延续是指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探矿权人需要继续探矿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的手续,以获得新的探矿期限。探矿权能否及时延续对于矿业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一、探矿权延续的条件

  (一)探矿权延续的条件分析

  探矿权具有物权和行政许可双重属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探矿权延续实行的是审批制度。根据矿政管理实践并结合司法判例,笔者认为探矿权延续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探矿权申请人符合规定

  从主体资格上来说,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不能成为探矿权的申请人。

  从资金方面来说,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由于探矿权延续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需要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

  3.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探矿权延续的时间要求为在勘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4.勘查实施方案符合规定

  申请探矿权延续需要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5.不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

  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最低勘查投入的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6.按照规定扣减面积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探矿权延续一律需要缩减25%的勘查面积。

  7.符合环保、规划等公共利益要求

  探矿权设立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如是否涉及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区等。

  关于探矿权延续的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6号案件中认为,是否延续许可的裁量和判断,应受首次许可的约束,并兼顾信赖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探矿权延续来说更应当慎重。探矿权毕竟还有物权属性,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应当注重对权利人的保护,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等重要因素考量,不应当轻易撤回行政许可;如果确实需要撤回许可的,应当给予探矿权人补偿。

  (二)探矿权不予延续的情形

  笔者将审批机关不予许可探矿权延续的原因梳理如下:

  1.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超过规定期限。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该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是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前提,否则相关登记机关将做出不予延续探矿许可的行政决定。

  2.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

  探矿权人在申请延续探矿权之前,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预留好充足的时间准备相关材料。树人律师在梳理案例时发现,实践中不乏探矿权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延续申请,但并未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完整的延续资料,亦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从而导致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的情形。

  3.探矿权处于自然保护区内,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亦不予许可延续。

  4.探矿权范围与公路、基本农田重叠。

  根据相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用地一定范围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从事采矿、采石、挖砂等活动。

  5.因不可抗力导致申请超出规定期限或逾期提交材料,但不能对不可抗力进行举证的。

  二、未及时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后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同时,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因此,探矿权过期未申请延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探矿权延续的合规管理

  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矿政管理的实践要求以及司法判例,笔者认为探矿权延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延续,提早准备延续材料。

  申请探矿权延续需要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且勘查实施方案需要进行评审。虽然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也是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但是将勘查实施方案提交评审并不能视为提出延续申请。

  2.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探矿权延续申请必须在探矿权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在该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忽视补件通知规定的时间。

  3.无法及时提出延续时要提交证明。

  因此,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作为探矿权人,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提出延续申请时,要及时提交证明材料;对于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不能延续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

  4.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需缩减的面积。

  探矿权延续时需要缩减25%的面积,但是如果探矿权因为涉及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导致该部分无法继续勘查的,可以抵扣需缩减的面积。该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探矿权人在申请延续时可以注意行使该项权利。

  (作者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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