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1.12.27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为切实履行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中的担保国责任,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及相关活动,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修订形成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按要求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在总则部分,新增或修改了一些内容,在规定许可制度的同时直接提出我国深海活动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新增了第三条【职能】,对自然资源部和大洋事务管理局职能进行描述。新增了第五条【被许可人的权利】,对被许可人的权利进行细化描述。第六条【鼓励措施】中,将鼓励开展国际合作修改为国内外合作,除了国际合作,本办法也鼓励国内被许可人以及其他深海活动者进行相关合作。

  在“申请与受理”一章,参照勘探规章及开发规章(草案)对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最新要求,对相关表述作相应修改:“(三)申请者具备相应的财务和投资能力的证明。应提供资金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项目投资报告、融资方案或相关财政资源和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六)勘探、开发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材料。”“(七)应急与应变计划,健康、安全和海上安保计划等材料。”

  在“审查与决定”一章,“相关文件”表述等为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也做了修改;强调许可证的形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细化描述了申请人许可批准后的义务,即在一年内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勘探、开发;进一步描述清楚许可的有效期;增加了许可可以延期的规定;被许可人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其批准程序可能受到自身不可控的因素影响,因此作出区分,加上限制条件“无正当理由”。

  在“延续与变更”一章,新增了第十七条【许可延续后申请人义务】,规定许可延续后的义务。新增了第十九条【许可重新核发的有效期】,规定许可重新核发的有效期。新增了第二十条【合同终止前义务】,要求被许可人履行合同终止前义务是自然资源部履行深海管理职能的体现。新增了第二十一条【履行合同后信息通报】,自然资源部应通报相关信息。

  在“监督管理”一章,新增了第二十三条【对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对《深海法》第二、五、十八条中对资源调查活动监督管理职能的细化。新增了第二十六条【配合义务】,将被许可人的配合义务单独成为一条。考虑到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强调“参与许可事项办理以及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材料中的涉密信息、办理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保密信息和数据。”

  据了解,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6日。反馈意见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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