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5 中国矿业报
◎ 首席记者 王琼杰 通讯员 申升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矿业领域绿色发展的制度供给不断加快。2021年,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为新时代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前不久,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栾政明律师策划,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律师联合中国矿业报社首席记者精心梳理了2021年度影响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十大法规政策(按发布时间排序)。这是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矿业报社连续第7年发布影响中国矿业的十大法规政策。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行政处罚法》
【内容摘要】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关闭的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可以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细化了行刑衔接制度;完善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修改了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确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强化了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证据规定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等正当程序。
【上榜理由】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行政处罚法》,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本次修订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此次修订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矿政管理而言,修订后的法律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开采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没收处置非法开采的大宗矿产品等方面提供了指南。
二、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内容摘要】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了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加强排污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在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上榜理由】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内容摘要】
2021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实施资源高效利用行动。《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上榜理由】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也是矿业行业绿色发展的应有之义。《指导意见》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四、自然资源部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摘要】
2021年5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办法》主要形成了五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了以监管职责为起点,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涵盖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三大活动领域的统一监管制度。二是构建了监管、自律、监督协调机制。三是实行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将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四是建立了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渠道。推进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精准打击地质勘查领域违法造假等行为,保障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五是建立部省联动及跨省协作机制。
【上榜理由】
于2017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并要求自然资源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4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正式废止。《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我国资源能源战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全生产法》
【内容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职责;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上榜理由】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安全工作,专门组建了国家矿山安监局,先后完善和出台了一系列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新《安全生产法》从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四个方面带来一系列重大变化。对于坚守红线意识、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和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六、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
2021年7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通知》强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突出问题;从严查处无证、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的“后半篇文章”。
【上榜理由】
《通知》的发布,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切实体现。对于有效解决一些地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新问题的屡禁不止,以及一些地方矿产执法不严,违法线索核实不认真,没有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执法环节宽松软问题,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七、《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
【内容摘要】
2021年7月2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373号),对2019年发布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更新。新发布的清单共134项,其中土地类29项、矿产类60项、测绘地理信息类40项、城乡规划类5项。清单范围是涉及自然资源部部本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4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种类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
【上榜理由】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及时修订和发布,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八、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容摘要】
新华社北京2021年9月1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清晰回答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如何发挥合力,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如何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如何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如何协同发力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十字路口上的诸多难题。提出从生态保护成本、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体现受益者付费原则等三个维度深化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市场权责边界,明确了政府主导有力、社会参与有序、市场调节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分类体系和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兼顾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和不同生态环境要素保护成本。进一步强化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治理效能,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实现了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和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意见》提出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上榜理由】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意见》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磅文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长期实践基础上,对未来15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行了全局谋划和系统设计,清晰描绘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路线图。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九、国务院批复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内容摘要】
2021年9月14日,国务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1〕93号),原则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方案》突出全面系统转型,为“十四五”时期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确定了总体思路、设定了发展目标;强化资源能源安全,提出要统筹资源能源开发与保护,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源能源储备、供给和保障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循环利用模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资源能源保障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资源能源和产业合作;培育跨境资源能源贸易产业,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基地;坚持低碳绿色发展,从生产、生活、生态视角,提出全方位推动资源型地区低碳绿色发展的思路举措;重视民生福祉提升,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十四五”时期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政策。
【上榜理由】
推动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对于保障国家资源能源供给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实施方案》总体上为“十四五”期间全面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擘画了发展蓝图。作为“十四五”时期指导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重大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引导资源型地区进一步强化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重要职能,科学确定本地区发展定位,合理谋划转型发展思路,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十、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内容摘要】
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意见》指出,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明晰了参与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重点参与修复的范围,探索发展生态产业。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释放政策红利,创新产权激励、释放关联权益,给予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带动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上榜理由】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意见》的发布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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