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8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矿山、石油开采、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在列入条件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例如,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在程序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惩戒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求意见稿称,鼓励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众可于2月11日前进行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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