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2022.01.19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有关事项加以明确。

  通知提出,中央财政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相对集中连片、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通知要求,每个省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实施期限为3年。申报项目区域应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矿山单体或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公里。工程治理内容主要包括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地形重塑、植被恢复、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等,治理措施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技术路线要具有先进性,突出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提出,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可行,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从自然地理格局和自然条件出发,依据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演替规律,准确识别和诊断生态问题,突出安全和生态功能,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提升。

  通知明确,2022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于2022年4月6日前经省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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