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7 中国矿业报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其征收目的是调整油气田企业超额收益。
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国内原油采掘业利润增加较多,其他行业和社会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业利益分配不平衡的背景下,为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通过国家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同年,财政部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企〔2006〕72号)及《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183号),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起征点为40美元/桶;同时明确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机关、缴纳主体以及中外合作油田石油特别收益金计算等事项。
2011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企〔2011〕480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2015年1月起,财政部又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2012年4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财企〔2012〕42号),对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方式进行了调整,由原“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调整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实施以来,在协调石油行业内部上下游利益、推动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原油进口权和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人民币升值导致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实质降低、资源税改革使得石油企业税负上升、国内原油开采成本增加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石油特别收益的征收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面临调整改革。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panel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