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9 中国矿业报
与2020年版相比,许可准入类事项中的采矿业条目1项删除4项修改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比,《清单(2022年版)》许可准入类事项中的采矿业条目“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及对外合作”中删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并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登记”改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非煤矿矿山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煤矿企业及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改为“矿山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煤矿建设、非煤矿矿山建设等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改为“矿山、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由指定公司专营;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改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
《清单(2022年版)》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少6项。
两部门表示,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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