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1 中国矿业报
“净矿”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鉴于土地和矿产资源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净地”出让已经实施多年,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为解决矿业权出让中存在的问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净地”出让的做法,提出“净矿”出让的思路。
近些年,各地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中纷纷探索“净矿”出让。2010年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中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这是规范性文件中最早提出“净采矿权”出让的概念。2013年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对“净采矿权”界定为:“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随后,湖北、贵州、福建、广西、重庆等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关于“净矿”出让的相关规定,对“净矿”出让的内涵不断进行探索和丰富,除规定了关于采矿用地地面附着物的处理,还涉及矿业权设置和环境生态、林地占用等多方面内容。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次从中央政策层面明确提出“净矿”出让的概念,要求将海砂采矿权与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招拍挂之前,还应当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定要件的编制以及评审工作。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中,对“净矿”出让的含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在落实7号文件过程中,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采矿权“净矿”出让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不断丰富和发展“净矿”出让的政策内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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