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2 中国矿业报
根据自然资源部及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净矿”出让的有关规定,结合“净矿”出让政策的内涵、实施目标及现实问题,“净矿”出让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设置矿业权时合理避让禁止限制开发区域。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都从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强化部分环境敏感区域管控的角度,明确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矿产资源开发进入环境敏感区域。为保证矿业权出让之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进行勘查和开采作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矿业权出让前,认真核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及草原保护区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和拟出让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处理好空间避让问题,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发生矛盾的隐患。
二是做好勘查开采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矿业权出让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保证出让成功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矿业权出让之前应当核查拟出让的勘查开采区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将来办理采矿用地是否会受到规划制约。土地利用规划存在限制条件的,应确保出让成功后依法启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程序,保障下一步矿业权人办理采矿用地申请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根据矿业权出让和开发计划,地方政府应当确保为采矿用地办理预留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来不得以没有建设用地指标为由,拒绝采矿用地办理申请。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将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三是统筹简化采矿作业相关审批要件和审批流程。矿产资源开采作业,除了取得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外,还需要事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已经完成环评、安评、矿山初步设计等,取得相应评审或备案文件。政府部门在开展矿业权出让准备工作时,应当关注和考虑上述文件编制及评审(备案)工作,积极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联合审查,确保矿业权出让后可依法顺利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
四是妥善处置原矿业权人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历史遗留问题。矿业权因到期等原因灭失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竞争性出让的原则,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矿业权,但原矿业权人在原来开采作业过程中形成了包括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以及采矿其他附属设施在内的固定资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矿业权时,应妥善解决新矿业权人与原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新矿业权人不受道路、地面附着物等权益的制约,竞得采矿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顺利进场,同时保障原矿业权人的财产权益。实践中常见做法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聘请评估机构对原矿业权人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在出让文件中予以公示,要求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按照评估结果收购原矿业权人的固定资产。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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