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印发

2022.06.21 中国矿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日前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印发《新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明确,统一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方式、流程和要求,规范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技术和评价指标,防范弄虚作假和成果质量问题,完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

  《导则》要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组织单位在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开展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对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和过程成果质量等开展质量巡查,跟踪调查监测过程质量情况,消除重大质量隐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治区调查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制定自治区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组织实施的调查监测质量负责。

  《导则》强调,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以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任务范围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调查监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质量问题的,有权向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新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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