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5 中国矿业报
◎ 特约记者 洪曙光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发布《安徽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时限和程序移送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违法犯罪形势,可以在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突出违法犯罪开展集中打击,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范围广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可以由省自然资源厅、检察院、公安厅实施联合挂牌督办,杜绝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和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现象,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行刑衔接工作,严惩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规则》指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自然资源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检察机关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提起诉讼,并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以及案件移送实施检察监督;人民法院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审理。
《规则》强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涉嫌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此外,检察机关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经核实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依法受理、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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