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4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根本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要深刻认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把握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形势任务,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要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实施的盗采犯罪。
《意见》指出,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对具有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但非依据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程度确定法定刑幅度的,要酌情从重处罚。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提高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成本。
《意见》强调,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体制,形成组合拳。加速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一张网”。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积极营造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社会氛围。
{{panel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