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3 中国矿业报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我国实行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允许探矿权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将探矿权对外转让。探矿权转让管理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探矿权市场化交易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保障探矿权人的探矿权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是通过行政审批,对探矿权转让行为设置一定限制条件,遏制圈而不探、倒卖矿权的行为,规范矿业权交易市场。
转让探矿权应具备的条件。第一,以申请在先、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第二,探矿权人须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三,探矿权属无争议。第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第五,申请办理稀土矿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申请探矿权转让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协议出让未满10年的勘查项目,须提交协议出让相关材料;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的收据;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勘查许可证;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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