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导则

2022.09.06 中国矿业报   

  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流程和技术标准

  ◎  特约记者 洪曙光 通讯员 陈东风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发布《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针对全省范围内废弃矿山、在建与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导则》规范了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流程和技术标准等,促进科学消除矿山地质安全隐患,修复矿山生态环境。

  《导则》指出,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调查等方式,识别矿山主要存在或可能产生的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污染、矿山地质安全隐患、植被退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采用类比法、层次分析法、综合评判法、标准指数法、数值法等,分严重、较严重、一般3个等级,诊断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诊断结果作为确定修复模式和修复技术选择的依据。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等方式,合理确定生态修复方向。

  根据《导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模式,依据适宜的条件可分为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其中,“转型利用要求,依据矿山所处区位、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生态环境状况,结合当地经济社会条件,对具备综合利用潜力、适合社会资本投入的废弃矿山,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产权政策的条件下,鼓励市场化方式推进转型利用。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模式,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选择修复模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序实施修复。

  《导则》要求,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技术,应针对矿山生态系统面临的生态问题,选择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生态环保、景观协调和较快恢复生态的修复工程技术或技术组合。主要包括:地貌重塑、植被重建及其附属工程等。修复效果评价应包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功能性进一步提升、植被覆盖度明显提高、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增强、生态景观的功能整合得到巩固等六个方面。

  《导则》强调,要建立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明确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和管护要求,落实相关经费;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最终验收后由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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