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律政策百科 | 探矿权保留登记

2022.09.13 中国矿业报   

  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探矿权人做好矿山建设和开采各项准备工作,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探矿权保留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符合勘查程度要求。探矿权人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二是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探矿权人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勘查许可证、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材料。三是不属于延期开采情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矿产地的探矿权,不得申请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保留的期限和范围。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原因,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须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的法律后果。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可以停止相应区块范围内的勘查投入,但仍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按照规定办理探转采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注销勘查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未进行探转采的,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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