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0 中国矿业报
◎ 陈建军
广西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时间早,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的资源,但一些废弃矿山因早期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水平低,“重开发、轻治理”的理念导致矿山关闭后,遗留了大量的废弃矿区。总体上看,受广西矿产资源类型及地貌影响,广西废弃矿山呈现数量多、分布广,单个面积小、总体面积大的特点,根据2021年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的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初步成果,广西历史遗留矿山(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面积达15086公顷,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面积达7366公顷,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极重。
广西一直高度重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强化规划空间保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施重要生态区域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并利用高清遥感影像实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管,不断加强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钟碧杰 摄
一、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尚未出台,地方实施生态修复容易走偏。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是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但国家层面至今尚未正式出台技术规范文件,地方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无规范可依,有的部门过于强调山体复绿要求,缺乏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科学性,导致过度治理。如2016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来,桂林市加大了对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为达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出的销号整改要求,在实施生态修复方案时全部采用加筋复合植物生长垫、V型槽等多种组合技术进行生态修复治理,未科学考虑山体现状、植物生长条件,导致整体投入资金极大。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桂林市共投入2.58亿元,对21个废弃采石场进行生态修复,实施山体复绿工程,修复总面积约2040亩,治理费用达到了12.65万元/亩,不符合节约优先理念,造成了资金浪费。
(二)利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进行景区等相关建设的要求不明确,地方积极性难以调动。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景观建设标准不明,地方实施生态修复顾虑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如广西南宁市隆安县根据城市规划,将位于城市建设范围、处于该县扶贫安置小区周边的点灯山废弃矿山修复为矿山公园,得到了县城居民特别是扶贫安置区群众的高度评价。但有关部门认为该工程涉嫌“借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行形象工程之实”,影响了地方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积极性。
(三)废弃矿山自然恢复缺乏认定标准,地方开展自然恢复废弃矿山验收难。
广西地处低纬度,光热条件较好,雨水丰沛,全区各地年平均降雨量超过1000mm,拥有良好的植物生长环境因素。大部分的废弃矿山通过一定时间即可自然恢复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后自然恢复,特别是一些已划入自然保护区并纳入生态红线范围的废弃矿山,因人类活动干扰少,通过高清遥感影像解译已有明显的自然恢复趋势。但因为缺乏对废弃矿山自然恢复的认定和验收标准,地方在实际管理中,不能对其进行自然修复认定,致使此类废弃矿山迟迟无法完成治理。
(四)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意愿不强,政府财政紧张,投入极其有限。
近年来,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也出台了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但因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重点体现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存在项目资金投入高、风险性大、回报不稳定、修复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少等风险,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性不高。除少量靠近城镇周边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外,其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仍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特别是生态效益好、经济效益差,位置偏僻、人迹罕至的山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根本无法引入社会资本。
广西“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预期目标为9800公顷。初步匡算所需治理资金约40亿元,虽然广西自2019年起,自治区财政支持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从600万元/年逐步提高到约5000万元/年,但仍然面临治理任务重、生态修复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自2019年以来,中央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长江、黄河流域及京津冀汾渭平原等区域,广西近年来未获得中央财政的矿山生态修复资金支持。广西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财政收入规模小,近几年地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引入社会资本力度以及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开展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有关建议
(一)支持广西申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等项目。
广西是《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主要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遗留的废弃矿区面积较大。桂林市、河池市、来宾市共有5个县(市区)被纳入“湘桂岩溶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为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建议支持广西实施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二)尽快出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技术规范,明确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内容,特别是加强露天采石场等重点类型矿山生态修复标准的制定,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提供规范的技术标准依据。
(三)出台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认定办法。
建议国家层面出台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认定标准及程序,或鼓励支持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台自然修复认定标准。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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