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2.10.14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国家发改委近日就《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此次的意见稿对《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号)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调整资金安排方式,将资金安排方式由国家切块下达改为打捆下达;细化资金补助标准,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上限由30%降为25%,全国主要产煤地区和中央单位分为三类,分别执行15%、20%和25%的上限比例标准;优化资金重点投向,鼓励引导专项资金更多投向煤矿智能化建设、煤矿瓦斯(煤层气)综合治理与利用、煤炭绿色开采、改造提升煤矿存煤能力等项目,加快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规范项目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精简、归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在补助标准方面,意见稿明确,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条件、灾害严重程度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单位分为三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执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第一类:河北、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和中央企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第二类: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陕西、甘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第三类: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司法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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