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中国矿业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根据地质资料提供的矿产资源的产状、形态、丰度及围岩情况,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提出具体的开采规模、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爆破、运输、提升、通风方案、选矿方法、产品方案以及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情况、矿山经济效益等内容的专业技术文件。
在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资源整合等情形下,采矿权(申请)人须按要求编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审批登记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
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内容须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等相关规定,涵盖概述、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矿产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矿床开采、选矿及尾矿设施、环境保护、开发方案简要结论等内容。
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采矿权(申请)人将开发利用方案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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