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3 中国矿业报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采矿权延续的前提是矿区范围内有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由于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短、矿区范围内出现新增资源储量等原因,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未开采完毕的,采矿权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延续的申请期限。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采矿权延续须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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