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 如何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2022.11.10 中国矿业报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开采矿产资源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条件的,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应符合的情形。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规定,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主要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以探转采方式扩大矿区范围。探矿权人因部分勘查区域先具备转采矿权条件,办理部分勘查区域探转采手续取得采矿权后,剩余勘查区域具备转采条件的,可申请以探转采的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二是以竞争性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随着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全面推开,矿业企业以竞争性方式取得垂直或水平相邻区域的矿业权,然后以矿业权合并的方式扩大矿区范围,已成为扩大矿区范围的通常方式。

  三是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矿业权。符合上述条件的矿业企业,可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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