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中国矿业报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开采矿产资源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缩小矿区范围情形的,根据采矿权人申请,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办理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缩小矿区范围的常见情形。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规定,结合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实际情况,缩小矿区范围通常存在于以下情形:一是因矿山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有关要求的情况下,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分立;二是因建设项目压覆矿区范围内部分矿产资源,采矿权人根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文件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三是由于采矿权矿区范围和各类保护区存在重叠,采矿权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退出保护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区范围进行调整;四是由于过往采矿权登记不规范等原因,采矿权和其他矿业权存在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矿区范围进行调整。
申请缩小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panel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