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2022.11.29 中国矿业报   

  ◎  特约记者 康维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意见》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规划引领、规范运作、改革创新”的原则,激活释放政策红利,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市场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美丽青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明确了参与机制、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开展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全生命周期运营管理,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活动。社会资本主要参与政府为支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逐步提升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加强森林生态保护修复,保护好独特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河湖、湿地、冰川雪山冻土生态保护修复,构建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生态水网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生态功能持续发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

  同时,各市州、县级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开发生态产业等;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灾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在科学编制资源利用方案的前提下,可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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