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8 中国矿业报
矿山开采方式包括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开采方式的确定,取决于矿山开采条件、经济合理性、行政监管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矿山开采条件方面,需要结合矿山地质构造、矿产资源埋藏深度、矿种类型等因素,从开采回采率、矿山安全等角度综合考虑。经济合理性方面,矿业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利润。矿业企业选择开采方式时,应以实现矿山开采获利为重要前提,充分开展经济评价。行政监管方面,矿山开采方式须符合行政机关的有关要求。例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允许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为了加强生态保护,有的地区、有的矿种严格限制新建露天矿山项目,禁止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开采方式属于开采许可管理范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上须载明开采方式。矿山开采方式确定后,当影响矿山开采方式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国家允许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开采方式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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