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 中国矿业报
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等企业相关费用管理进行明确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财政部、应急部日前联合印发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办法明确,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办法表示,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此外,办法明确,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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