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 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

2023.02.21 中国矿业报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1991年《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中规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入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

  2009年《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中规定,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省(区、市)控制指标。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已废止)中,进一步细化了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措施。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从2002年开始对全国钨矿开采企业下达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2006年开始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2009年开始对全国锑矿开采企业下达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于2014年起停止下达,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延续至今。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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