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时段驻矿盯守

2023.03.23 中国矿业报   

  新版《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规定  

  ◎  本报记者 刘晓慧

  《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近日印发实施。据悉,该《制度》将原《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和《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进行整合,重点在监管专员配置体系、专业化建设、规范履职、专项考核、纪律监督、远程监管等方面修订完善。

  该《制度》提出,煤矿企业要按2人1矿配备;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2人1矿配备;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2人2矿配备;非煤矿山企业附带尾矿库的,该尾矿库由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专员负责监管;独立尾矿库企业,按2人2库配备。

  该《制度》明确,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以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的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监管专员,有效解决了部分监管专员没有执法权的问题,促进了安全监管专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及时准确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同时,对专员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原《制度》中,“监管专员履行第一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为“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紧盯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为主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政府组织保障、部门监督管理、专员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另外,该《制度》还将原“每月到矿监管2次”的监管模式,调整为“日常远程询查、每周至少1次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时段驻矿盯守”,进一步压实了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新修订出台的《制度》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员的管理,新增了监管专员任职和退出条件;要求制定专员监管任务清单,做到“一矿一清单”,实行“照单监管”;要求专员每年进行述职,应急部门对专员工作情况定期抽查。同时,要求专员运用“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手机应用程序”开展远程监管,并完成签到、取证和信息上传等工作;监管专员必须填写廉政承诺书,并向被监管企业发放监管检查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监督;被监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监管专员姓名、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此外,还修订了监管专员专项考核奖励政策,最大限度激励监管专员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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