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中国矿业报
允许在青藏高原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按规定该法于9月1日起施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格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三条。
青藏高原位于中国西南部,被誉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碳固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是我国乃至亚洲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区域。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自然恢复为主,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统筹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围绕构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格局,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资源开发准入等制度措施。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对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加强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强化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规定了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水土流失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制度措施。完善保障和监督。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明确财政、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规定了绩效评价考核、执法监督、司法保障和人大监督等制度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三章对青藏高原内矿业开发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允许在青藏高原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
同时,该法对矿业开发提出了严格的技术要求。在青藏高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长期以来,为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一系列生态保护修复政策与工程,极大地增强了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的稳定性,提高了人民福祉。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工作也面临诸多挑战。此次,国家立法层面进行区域生态专项保护立法,利于加强对青藏高原系统保护,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可谓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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