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印发

2023.06.27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依据综合指数法等方法,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鉴定结果分为无、弱、中等、强(严重)四级。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该矿井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并进行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确定。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以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级最高的结果为准。

  在鉴定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鉴定机构应为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有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基本条件。鉴定机构接受煤矿企业(煤矿)委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送委托鉴定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取得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结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鉴定煤矿所在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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