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

2023.07.13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要求,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

  通知称,存量采矿用地,是指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以下简称“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以下简称“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并严格规范实施。

  通知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进行明确,一是对复垦修复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二是复垦修复前存量采矿用地核实,核实是否属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与项目立项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认定实施前项目范围内图斑涉及的地类及面积;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掌握的管理数据,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管理数据认定采矿用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三是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核定。项目竣工后实施范围内的地类和面积,要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或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并经国家核查认定结果进行核定。其中,复垦修复为新增耕地的;复垦修复为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和要求。四是各地应结合实际,就复垦修复验收后土地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通知表示,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按照市县初验、省级终验的程序开展。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按照补充耕地验收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农用地并产生腾退指标,以及将腾退指标挂钩用于办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审批的,均应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复垦修复后的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相关信息应按规定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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