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4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强化临时用地监管等事项予以明确,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地监督与管理工作。
据介绍,自然资源部针对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等亟待规范整治的问题,于2021年制定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但也反映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临时用地监管主要存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衔接不畅,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等能源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期满后续利用等政策尚不明确等问题。
为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此次通知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批准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信息应通过系统填报并予标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2号文件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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