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推动管理模式从“平面”向“立体”转变

2023.11.21 中国矿业报   

  自然资源部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推动管理模式从“平面”向“立体”转变


  ◎  本报记者 申文静

  11月20日,记者从自然资源部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专题调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制定出台《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推动海域管理模式从“平面”向“立体”、从“二维”向“三维”转变。

  据介绍,海域空间范围包括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现行的海域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基于海域“平面”管理,同一海域空间范围内仅设置一个海域使用权,海域空间资源的立体性和多功能性未得到有效发挥。为充分发挥海域资源效益,缓解行业用海矛盾,逐步完善海域资产产权制度,有必要尽快探索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作为深化海域物权制度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通知》在总结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对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中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论证、用海审批、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金征收等方面予以指导和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的引导和约束。《通知》要求,各地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遵循上级和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主导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活动。

  二是加强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通知》明确,要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可行性。

  三是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在用海审批方面,《通知》强调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经审查具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的,可按照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或出让,明确海域空间范围信息。在不动产登记方面,《通知》明确申请人在办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具体材料。在已确权登记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通知》同时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优化审批和登记程序及要求。

  四是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项目,均视为独立的征收对象,依据其用海方式,分别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为充分调动已确权项目立体分层设权的积极性,《通知》明确指出《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完善空间范围信息的,不属于用海方案调整,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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